我國法律規定,有一些遺囑的訂立,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在場才有效的,那么遺囑見證人又有些什么法律規定呢?下面由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講解。
一、法律對遺囑見證人有什么規定?
法律對遺囑見證人的規定具體如下:
《民法典》(2021.01.01見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遺囑見證人資歷的限制性劃定】以下職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ㄒ唬o民事行動能力人、限定民事行動能力人以及其余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ǘ├^承人、受遺贈人;
?。ㄈ┡c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二、上述職員之所以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
1、無民事行動能力人、限定民事行動才能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整民事行動能力人,他們的舉止是遭到限定的,不能介入比較復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作為見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擁有間接的利弊關系,假如他們在場,有可能影響立遺囑人的實在意義表示,統一遺囑人的自愿表達產生一定的影響。并且,由上述人員出庭作證,很難保證他們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因為好處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實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4、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務人和債務人、共同謀劃的合伙人等。因為這些人與遺囑實際上有著直接的利弊關系,其做見證人也有可能會影響見證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于是不能作為見證人。
要向采用代書、打印等體式格局訂立的遺囑無效,那么財富所有人需求選擇滿足條件的、不低于兩個的遺囑見證人。否則對于遺囑見證人不滿足規定的情形,即使遺囑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該遺囑也會由于不滿足形式要件而無效。
三、法律有效的自書遺囑模板
立遺囑人:李____,女,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住所地是____。我立此遺囑,對我所有的財富,作以下處置:我被迫將以下歸我所有的財富遺留給自己兒子趙____個人承繼所有(趙____,身份證號:____)。
具體財產如下:
1、自己名下位于____屋宇(房產證號:____號)系本人和前夫趙____及兒子趙____三人共有,自己去世以后,本人在該屋宇上所享有的統統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占領、應用、收益、懲罰的權力)均由本人兒子趙____個人繼承所有。
2、位于____屋盡管登記在自己父親李____名下,系自己父親____、母親____的夫妻共同財富。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公證處公證遺囑(證書號分別為:____),將該屋宇遺囑給自己李____承繼所有。
3、自己名下的其余正當財富(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債權等)也均由本人兒子____個人繼承所有。
立遺囑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在線咨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